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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的通知

关注次数:3664 发布时间:2016-11-25

镇人社发〔2016〕134号

各辖市及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离休人员以及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下同)基本医疗,妥善解决因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差异所带来的医保待遇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进行调整。

  一、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根据其所对应的诊疗收费项目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以及丁类共四类。

  二、参保人员使用甲、乙类特殊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价在300元(含)以下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0%;单价在3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15%;单价在10000元至3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25%;单价在30000元至6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35%;单价超过60000元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丙类特殊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丁类特殊医用材料,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相关收费政策,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和医保信息系统中医保特殊医用材料目录的维护调整和医务等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工作,并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新政策的准确、顺利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使用价格适中的特殊医用材料。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机构应征得参保人员的同意,并签订“自费医疗同意书”。

  四、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做好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新政策的宣传指导工作,并加强对医保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五、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新调整的医保特殊材料的变更和维护、医保基金支付工作。

  六、本通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各辖市区不得调整和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6日